海运百科

芬兰船主求偿案

2023-03-12

不适用国内救济原则的案例。1916年至1917年英国政府征用13艘属于芬兰公民所有的船舶,供在战争中使用。1920年,芬兰政府代表上述船主们向英国政府提出求偿,要求英国政府赔偿上述船舶的使用费和其中3条船被毁的损失。英国政府拒绝了芬兰政府的赔偿要求。船主们又在根据1920年英国《赔偿法》设立的海事交通运输仲裁委员会对英王提起诉讼。该委员会于1926年作出裁决,否决了赔偿要求,理由是上述船舶是原俄国政府所征用,而英国是依照与俄国政府的协定使用上述船舶的。船主们没有提出上诉。芬兰政府再次与英国政府交涉。失败后,于1931年提请国际联盟行政院处理。英国政府认为,芬兰船主们未用尽国内救济,所以芬兰没有进行外交求偿的理由。在行政院建议下,英芬两国同意将此事提交仲裁,以确定芬兰船主们是否已用尽英国的救济方法。1934年,独任仲裁员巴奈对上述问题作出裁决,认为依照英国《赔偿法》规定,芬兰船主们损失的船舶不能得到赔偿,而且该法规定上诉只能就法律问题而不能就事实问题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对英国海事交通运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提出上诉,是不可能胜诉的。此外,也没有适合于芬兰船主们的其他补救方法,因此,应认为芬兰船主们已用尽了英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