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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海水健康养殖发展状况

2023-03-06

目录

国外健康养殖发展概况

在国际上,水产健康养殖的研究,主要涉及现行不同养殖方式的环境影响评估;养殖系统内的水质调控技术;病害的生物防治技术;水生生物的遗传多样性保护和水产养殖中的优质饲料技术等领域。

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亚洲开发银行的支持下,亚太水产养殖网(NACA)组织实施了亚洲现行主要养殖方式的环境评估项目,对亚洲的水产养殖可持续发展研究提出了建议。澳大利亚著名微生物学家莫利亚蒂博士(Moriarty)在养殖系统内部的微生物生态学方面进行了长期的研究,提出了利用微生物生态技术控制养殖病害的可行性及其对养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美国奥本大学在养殖系统内部的水质调控技术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日本是海水养殖比较发达的国家,80年代以来养殖环境的困扰,使他们加强了这方面的研究,特别是网箱养殖的残饵粪便形成堆积物的处理方法,直至近期仍是研究热点。同时也对湾内养殖的容纳量、养殖污染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健康养殖技术及健康养殖管理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淡水鮰鱼养殖与挪威的大西洋鲑养殖,均体现了健康养殖的思想。首先是在这两种鱼类的养殖生物学、生态环境基础理论的研究比较深入,养殖设施先进,而且操作机械化程度很高,如排进水、投饵施肥、清塘、苗种运输等快捷方便,单位水体产量高,而且水产品质量也很高,有明确的卫生标准。他们的主要措施是,不间断地进行品种选育,以保证养殖良种化,如挪威大西洋鲑的人工选育品系,已占该国网箱养殖产量的80%以上。

从总体来说,国际上健康养殖的研究也处在起步阶段。微生物、微生态技术在健康养殖中的应用尚属初步,而对于许多具体的健康养殖技术的有效性仍有待评价。

国外海水网箱健康养殖管理的经验

挪威自20世纪70年代研制成功“HDPE框架重力式深水网箱养殖系统”和开发成功大西洋鲑生产性育苗后,抗风浪网箱养殖就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目前世界上发展抗风浪网箱养殖最成功的国家,2000年仅大西洋鲑和虹鳟的养殖产量即达47万t。但是挪威政府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实现网箱养殖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科学的海岸带功能规划、较为完整的管理法规和极为严格的养殖许可制度。不仅通过控制养殖许可证的发放来控制每年全国的养殖场数量,而且详细规定了与养殖活动相关的具体指令。例如,每个规划养殖区内允许建造的养殖场数量;养殖场与养殖场间的距离大于1km;养殖场与鱼种孵化场的距离大于3km;每个养殖场规模不得超过1.2万m3;每立方米养殖水体的密度不超过25kg;使用全价(营养)配合饲料且每个养殖场的年投饵量不超过650t;同一海域连续养殖2年后应闲置一个周期,使海区的大部分病原体死亡,也让海底沉积物扩散;每年对网箱养殖开展2次检查等。这些规则既促进了大型抗风浪网箱养殖的发展,又保护了海区环境,实现了抗风浪网箱养殖的持续、健康发展。

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外海抗风浪网箱养殖试验,但目前仍只在一些州进行试验性或示范性养殖,没有商业性的外海养殖活动。1999年,美国商业部开始起草“国家外海水产养殖法”,目前仍在审议中。该法除发布最少10~20年的场地租赁、养殖许可和申请程序等外,也将对外海养殖项目建立所需要的标准,主要有必须满足州或联邦的环境标准,必须把对自然资源的危害风险降到最低,必须与“沿海地区管理法”相一致等。

目前普遍认为,如果没有恰当的保护措施,水产养殖至少将在5个范畴内影响海洋环境。

(1)生物污染。从养殖设施内逃逸的鱼,通过竞争、杂交繁殖或疾病、寄生虫散播,对野生鱼群造成伤害。

(2)饵料鱼。大量使用捕获的野生鱼作为饵料成分,将间接影响到养殖场数千千米外海区的生态系统。

(3)有机物污染和富营养化。鱼垃圾及未吃完饵料的排放,增加了海区的营养负担。

(4)化学污染。使用许多许可的化学品,包括抗生素和杀虫剂等,可能对非目标鱼造成伤害。

(5)栖息地修改。海洋水产养殖超过2.6万公顷,一些养殖设施会吸引海洋食肉动物,造成意外或人为伤害。因此,目前美国开展外海养殖受许多法律的制约,必须经过许多部门的批准。但由于野生海洋食品供应有限而需求不断增长,因此,1999年美国商业部制定了水产养殖政策,提出到2025年使水产养殖产值达50亿美元,为2000年的5倍。其中外海养殖得到了更广泛的重视,并为此投入大量资金(2004年将超过3000万美元),开展技术试验研究及法律、管理规章研究。为了鼓励外海抗风浪网箱养殖的发展,美国正在制定既能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又能简化审批手续、鼓励投资的政策。

爱尔兰于2003年制定了《爱尔兰水产养殖企业和贸易商环境指令》,详细规定了包括环境监控、生产区内自然物种及其产地保护(包括受保护鸟类和动植物)、航海及其灯光许可、养殖场管理、鱼群健康管理(包括必须先许可才能引进品种或搬移养殖品种)和废弃物管理等13种保护环境的法规及应采取的措施建议。颁布《外海有鳍鱼养殖场环境监控协议》和《爱尔兰防止养殖鲑科鱼逃逸的行为指令》,规定必须对海底、水体、海虱子等进行监测与控制,而且规定对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实行养殖场休养,以及详细规定了对养殖场的环境条件、设施安全、操作人员综合应急计划培训、应急预案、记录(包括网箱维护和每口网箱鱼数量、种类、鱼种来源)和发生逃鱼时,要24h内通知当局并采取最适当措施回捕等要求。另外,欧洲水产养殖生产者联盟(FEAP)将于2004年夏天发布新版的《负责任与可持续水产养殖行为指令》,其中更是详细规定了水产养殖中应采取的保护海洋环境的各种措施。

另据美国研究人员对英国、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等8个国家的比较,它们共同的做法有:实行两步许可程序,先许可租赁某一特定场所,再许可开展特别设施的经营活动;制定场地标准或预先确定“某海区为适宜水产养殖区”,以避免冲突;制定特定场所的“容量”,即每个场或每口网箱允许的鱼数量和密度;制定详细的养殖管理计划或最佳管理系统、多机构联合程序,以提升养殖场效益和对水产养殖设施进行监控。